裁判文书详情

韦**、连云港**有限公司与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连云**员会作出的(2014)连仲裁字第079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韦*方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韦**异议称,请求对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裁字第079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理由是1、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异议人从未收到本案仲裁的相关文书、仲裁开庭的通知,本案的仲裁裁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异议人已不欠中**司款项,中**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相关证据。仲裁裁决存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司辩称,仲裁庭依据法定程序送达并仲裁,程序合法。仲裁认定事实正确,认定的总方量和总价款是正确的,韦霞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请求驳回其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26日,连云**员会作出(2014)连仲裁字第079号裁决书,裁决:一、韦**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司货款142402.50元及违约金28480.50元。二、驳回中**司要求韦尚方承担付款责任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5827元、处理费1124元,公告费500元,共计7451元由韦**承担。因被执行人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韦**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连云**员会(2014)连仲裁字第07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另查明,连云**员会受理本案后,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韦**邮寄送达了仲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因无人签收退回,有关仲裁文书无法直接送达。连云**员会依法向韦**公告送达了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授权委托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该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7日《工人日报》公告专栏。公告期满后,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连云**员会依法指定仲裁员审理本案。后又依法向韦**公告送达了本案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领取裁决书通知书等,上述二次公告均在韦**住所处进行了张贴。

在听证期间,韦霞方称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情形,即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因此,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但在听证过程中,韦霞方提供了祁**的收款收条以证实中**司隐瞒了证据且其已不欠中**司款项。中**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公司派人上门收款,应当持有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方可支付。中**司根本没有韦霞方所提供的祁**的收款收条且也并未向仲裁机构隐瞒了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韦霞方称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异议人从未收到本案仲裁的相关文书、仲裁开庭的通知,本案的仲裁裁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理由,经审查,连云**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公告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韦霞方称中**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其要求对连云**员会(2013)连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不予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韦霞方对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4)连仲裁字第079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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