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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宗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纪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乙,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在外面借高利贷进行斗牛赌博,原告看在孩子份上,给被告一次改正机会,60余万元债务由被告父母偿还,至2014年年底,被告又欠下几十万债务,其父母借钱偿还被告所欠债务,被告多次写下保证书承诺改正错误,但恶习难改。2015年被告又以打球、出差等为名长期外出不回家,到2015年年底被告又是债务缠身,还将原告的工资收入以出差为名骗走。鉴于被告长期不归家,无正常工资收入,又有赌博恶习,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男孩刘*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800元抚育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自由恋爱,2012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八)订婚,订婚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30日(农历二月十九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原告诉称被告长期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多次欠下赌债,由被告父母代为偿还,其父母不替他还债,他就长期不回家,由此,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2016年2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被告签名的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长期不务正业,多次欠下赌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向法院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多为小孩的成长考虑,原告再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朱*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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