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完全实现。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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