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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洛阳新同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洛阳新同美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限公司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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