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张**有限公司与沭阳县茆圩乡小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茆圩乡小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茆圩乡小寒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茆圩乡小寒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