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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冒海燕与南通**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冒**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唐*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冒**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冒海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冒海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上诉人刘*、冒海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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