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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苏州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6元,减半收取为719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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