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天长**有限公司、安徽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4)吴**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1862656元,未执行标的1186265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天长**有限公司、安徽天**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