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第**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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