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5377.66元;二、驳回原告吴江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7元,由被告吴江嘉**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吴江嘉**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8924.66元,执行费用4384元。因吴江嘉**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众多执行案件,执行总标的87830354.68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吴江嘉**有限公司租赁吴江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318国道南侧的房地产开设经营汽车4S店。另查明,吴江嘉**有限公司因债务累累已处于停产关闭状态,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根据以上实际情况,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委托苏州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配件备品、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车牌号为苏E×××××汽车、苏E×××××汽车(以下简称设备物品及车辆)进行评估。2013年12月8日苏州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评估价格为1749190元。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对设备物品及车辆的评估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资产评估异议书,提出设备物品中存在遗漏评估的现象。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委托苏州嘉**限公司再次进入现场对吴江嘉**有限公司漏评资产进行盘点、勘查。经过现场勘查、核对,上述设备物品及车辆补充修正后的评估价格为1858430元。执行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召开异议听证,确认评估报告中4台机器设备(评估价格共计28028元)为异议人所有,评估报告中涉及2辆无牌汽车(评估价格共计88750元)涉及相关问题不能拍卖,应从评估价格中扣除。上述设备物品及车辆评估价格1858430元,扣除确认为异议人所有的4台机器设备28028元、2辆无牌汽车88750元后评估价为1741652元。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发布了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按评估价为1741652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3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由买受人苏州广**有限公司以1741652元竞得。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吴江嘉**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裁定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江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证金共计836900元。至此,吴江嘉**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拍卖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得款1741652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证金836900元,共执行到位2578552元。吴江嘉**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总标的87830354.68元,总执行费753586元,总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578552元收取28185元,扣除退还总诉讼费41627元,扣除执行费28185元,扣除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款393320元,剩2115420元参与分配。吴江嘉**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比例分配2115420/87830354.68=2.40%,本案分配得款7089元,退还本案诉讼费3547元,本案共计分配得款(含诉讼费)10636元。本院于2014年7月2日通知相关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将执行款10636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苏州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补充报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债权人会议笔录、意见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江嘉诚**公司银行存款、保证金836900元至法院帐户,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嘉**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物品及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1741652元。在扣除相关优先款项、费用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共计得款10636元(含退还诉讼费354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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