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浩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浩瀚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浩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徐浩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徐浩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