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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中国人**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浩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浩瀚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浩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徐浩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徐浩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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