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朱**与沛县鑫**限公司、沛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李**与徐州精**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工程款保全裁定书
陈*与徐州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中国人**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张**、王诗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徐州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