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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张*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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