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诉被告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超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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