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徐州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结果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杨**、毛*等与马**、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贡**、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藏**、张**等与马**、中国人民财**市江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丹阳市珥陵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吴**、吕*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陈**、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张*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沛县鑫**限公司、沛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高**与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工程款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