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徐州精**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徐州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结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