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浙江恒**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耀玻璃**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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