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耀玻璃**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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