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鲍*、中国人寿财**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9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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