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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鲍*、中国人寿财**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鲍*、中国人寿财**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9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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