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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限公司与盐城**有限公司、王**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有限公司、王**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17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江苏双**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2、盐城**有限公司、王**提出的案涉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江苏双**限公司系当地龙头企业的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盐城**有限公司、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盐城**有限公司、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盐城**有限公司、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盐城**有限公司、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出具过任何借条或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射**院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以民间借贷受理是错误的。2、民间借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管辖。3、被上诉人在射阳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在射**院审理不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苏双**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仅就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进行程序审查,并不就案件本身进行实体审理,本案原审原告江苏双**限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盐城**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王**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审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但案涉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的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为江苏双**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故江苏**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盐城**有限公司、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盐城**有限公司、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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