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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江苏**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江**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郭**于2015年8月27日向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射**裁委”)邮寄其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要求被告江**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4140元及加班工资23040元。射**裁委于2015年8月28日拒收原告的仲裁申请材料。现原告直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郭**虽然向射**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射**裁委拒绝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其实质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现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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