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周**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苏省分行、南京**限公司、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姚**目前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