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告靖江市**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钟**、张**、江苏神**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江市**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45减半收取计127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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