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南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金**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3月1日对被告南京**司滁州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对被告南京金**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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