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王**与南京金**限公司、南京金**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金**限公司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异议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南**集团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南**集团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南**集团撤回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