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江市和**有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江市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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