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江市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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