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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