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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与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等56人诉被告东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行政赔偿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陈述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东台市人民政府”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等56人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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