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