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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