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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6元,减半收取为6013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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