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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常德**有限公司、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常德**有限公司、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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