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常德**有限公司、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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