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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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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