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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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