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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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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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