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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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刘*与邵阳市**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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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