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邓*、第三人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425元、财产保全费3960元,共计73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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