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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艳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冒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原、被告与2004年6月7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2005年7月15日生育女孩周某某。由于被告脾气暴躁,疑心重,无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争吵,尤其近2年来,被告多次暴力殴打原告,致原告不堪忍受,于是在2015年1月7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2015)双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近一年来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实感情破裂无法弥补。现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弥补,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1、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良好,被告不同意离婚。2、女儿周某某一直与被告生活在一起,不宜改变周某某的生活环境;3、被告与原告共同购买了两套住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4年6月7日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7月15日生育女儿周某某。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邵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2月9日邵阳**民法院作出(2015)双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从2014年9月开始分居,经我院2015年2月9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今,且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从而酿成诉讼。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曾*提供的原告及被告周某某身份证、结婚证、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佐证,且这些证明材料均已经过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长,婚前具有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应有较好的感情,现虽双方感情发生矛盾,产生隔阂,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未满一年,原被告双方只要多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珍惜夫妻感情,对小孩多加爱护,消除隔阂,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周某某提出的为了女儿周某某,不愿意离婚的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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