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4年12月16日,双方自愿经湖北**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3月17日生育女孩雷**,2011年11月12日生育男孩雷某某。2009年起,被告嗜好打牌赌博,经常整夜不归,原告劝说,被告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之后变本加厉,家庭暴力越来越多,原告无法再与被告过这种日子,遂于2013年6月11日外出打工,从那时起至现在,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已达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小孩均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雷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婚姻过程及生育小孩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期间被告只是偶尔与亲朋聚会时才夜不归宿,与原告也仅仅是争吵过几句,但并未打过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省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4年12月16日,双方自愿经湖北省老河口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3月17日,原告在原籍生育女孩雷某某,雷某某在2周岁前随原告在湖北省老河口市生活,此后直至2015年1月在被告原籍生活,2015年1月至今又到湖北省老河口市生活。原告于2011年11月12日在耒阳市生育男孩雷*煊,2014年6月以后,雷*煊随原告在湖北老河口市生活。生育小孩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偶尔有吵打现象。自2014年5月开始,原、被告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期间联系较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籍登记资料等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生育了二个孩子,现虽分居生活,但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被告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准许原告陈*与被**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