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胡**诉被告长沙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胡**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胡**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德**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胡**撤回对被告长沙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胡**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