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津市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4立案的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津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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