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常**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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