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常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5元,减半收取2287.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