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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益阳湘**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蔡**与被告(反诉原告)益阳湘**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蔡**和被告(反诉原告)益阳湘**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蔡**和被告(反诉原告)益阳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蔡**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益阳湘**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蔡**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益阳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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