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益阳申**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3日以与被告益阳申**限公司达成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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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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