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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结婚多年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收养之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起诉离婚于法无据,为了小孩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1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子何权威,现在露**学读初一,2006年抱养原告妹妹的女儿取名何**,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在通城**民医院生育一男孩。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段原告长期在外务工,但是过年及儿子生日都会回家与被告及家人团聚,夫妻关系尚可。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两万多元,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2015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了共同子女,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因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夫妻聚少离多,以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与被告何*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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