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郭某某、刘*、刘*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刘*、刘**、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刘*、刘**、范**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郭**、刘*、刘**、范**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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