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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诉被告文*、何**、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诉被告文*、何**、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下达催缴通知书后,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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