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常宁天顺**有限公司(简称天**司)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法栗执异字第1-6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已对其不予罚款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天**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常宁天顺**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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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