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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唐某某、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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