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湖南湘**限公司申请执行益阳国**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益法执字第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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