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赵*已主动向该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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