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冷桂香已主动向该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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