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许**已主动向该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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