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苑**已主动向该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宁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原告钟**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判决书
汨罗市森林公安局与汨罗市殡葬管理所确认行政处罚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喻某某、元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长**政局与湖南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冷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蒋**、宁雁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宁县**务有限公司与阳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