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政局与湖南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财政局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财政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县财政局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314元,减半收取28657元,由原告长沙县财政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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